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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蒋桂香与唐廷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桂香,唐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蒋桂香。被执行人唐廷文,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灌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唐廷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廷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廷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廷文在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10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唐廷文所有的在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资收入2000元至本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灌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32×××75),直至被执行人唐廷文履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良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雷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