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海仙与镇小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仙,镇小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249号原告张海仙,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刘欣、陈彩霞,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小云,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仙诉被告镇小云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规定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海仙对被告镇小云的起诉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