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XX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XX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冰心,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付,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XX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付于2015年4月1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39元,减半收取2919.5元,由上诉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姬于卫审 判 员 董 慧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