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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人王兴华,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惠珉,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龙庆,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杨某某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团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412元,减半收取13206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烈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招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