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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战旗诉张化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旗,张化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战旗,女,现住沧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剑,秦皇岛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化春,男,现住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旗诉被告张化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战旗负担。审 判 长  曾 安审 判 员  孟宏伟人民陪审员  王中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