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战旗诉张化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旗,张化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战旗,女,现住沧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剑,秦皇岛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化春,男,现住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旗诉被告张化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战旗负担。审 判 长 曾 安审 判 员 孟宏伟人民陪审员 王中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