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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那坤与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坤,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120号原告:那坤。被告:咸峰。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那坤与被告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人咸峰于2011年10月2日向那坤借款6万元整,并打借条一张,经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咸峰偿还人民币6万元整。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提交的证据不符,原告提供的借据上欠款人处的签名为咸坤,与被告咸峰不符,故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被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那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那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倩审 判 员  胡妮娜人民陪审员  曲永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