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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040号原告江某某,女,1992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贺某某,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以与被告贺某某以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巫健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