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5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功禹与刘秀红、金肖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功禹,刘秀红,金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625号申请执行人周功禹。被执行人刘秀红。被执行人金肖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秀红、金肖君所有的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秀红、金肖君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朗庭1幢509室(权证号码: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刘秀红所有的车牌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人。三、查封被执行人刘秀红所有的车牌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625号义乌市车管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功禹与被执行人刘秀红、金肖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金义执民字第562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秀红、金肖君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朗庭1幢509室(权证号码: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刘秀红所有的车牌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人。三、查封被执行人刘秀红所有的车牌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附:(2015)金义执民字第5625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