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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711号原告袁某某,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被告吴某,女,1988年7月1日出生,苗族,重庆市人。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袁某某预缴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显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