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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杰与唐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公司、华蓥市联谊汽车运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唐小华,华蓥市联谊汽车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生于1973年7月27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唐小华,男,生于1971年6月20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华蓥市联谊汽车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蓥光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2983916-9。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东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3200-0。负责人喻国庆,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唐小华、华蓥市联谊汽车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法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小华、华蓥市联谊汽车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唐小华、华蓥市联谊汽车运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杰支付赔偿款135798.5元及迟延期间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763.9元及申请执行费193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杰支付赔偿款1247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7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该案全部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合法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