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柯玉文、XX与刘友生、胡大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柯玉文原告XX被告刘友生被告胡大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玉文、XX与被告刘友生、胡大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玉文、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玉文、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玉文、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柯玉文、XX负担。审 判 长 刘东武人民陪审员 江 贞人民陪审员 邵玉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红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