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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柯玉文、XX与刘友生、胡大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柯玉文原告XX被告刘友生被告胡大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玉文、XX与被告刘友生、胡大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玉文、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玉文、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玉文、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柯玉文、XX负担。审 判 长  刘东武人民陪审员  江 贞人民陪审员  邵玉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红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