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金昌市某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住永昌县河西堡镇下洼子村七社。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寿里福州路东侧武汉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69560896-X。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67元,2015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向法院交清余款13194.33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龙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