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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ZHENGYUWANG与谭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ZHENGYUWANG,谭祖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930号原告:ZHENGYUWANG,美国国籍。委托代理人:刘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祖金。本院在审理原告ZHENGYUWANG与被告谭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ZHENGYUWANG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祖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ZHENGYUWANG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ZHENGYUWANG撤回对被告谭祖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ZHENGYUWANG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