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麦土创与陈美平、王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土创,陈美平,王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81号原告麦土创。被告陈美平,成年。被告王准,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土创诉被告陈美平、王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麦土创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杨美兰、王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土创提出双方已协商好,所以,对被告杨美兰、王准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土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9.00元,由原告麦土创负担。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小瑜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