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麦土创与陈美平、王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土创,陈美平,王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81号原告麦土创。被告陈美平,成年。被告王准,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土创诉被告陈美平、王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麦土创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杨美兰、王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土创提出双方已协商好,所以,对被告杨美兰、王准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土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9.00元,由原告麦土创负担。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小瑜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