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兰诉被告丹东市旺晟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兰,丹东市旺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359号原告王凤兰。委托代理人王丽娟。被告丹东市旺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国。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凤兰诉被告丹东市旺晟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兰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凤兰承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