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广李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扬州科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惠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科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扬州惠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扬州科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南通东路98-3号。法定代表人窦可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吉海清,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惠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小虹桥村。本院审理原告扬州科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惠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科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为8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