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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姚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894号原告:姚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长  杨世庆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庞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