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申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安吉瑞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舜申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安吉瑞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927-1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申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慧英。被执行人:安吉瑞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贤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9月14日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97229.25元,案件受理费2879.00元,财产保全费2120.00元,执行费4358.00元,共计人民币306586.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吉瑞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在美国SoftTexInternational公司的可得应收账款人民币306586.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惠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