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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菏泽市立医院与赵温现、徐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立医院,住所地菏泽市。法定代表人赵利华,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赵温现,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徐金花,女,汉族,住址同上。菏泽市立医院与赵温现、徐金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温现、徐金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立医院56296.31元,生活费55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温现、徐金花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刘朝林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逯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