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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张祖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张祖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贺春林。委托代理人都平,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820。委托代理人唐富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被告丈夫。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顺德农行)诉被告张祖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晓辉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德农行的委托代理人都平,被告张祖琴的委托代理人唐富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祖琴向原告申领账号为40×××82的金穗信用卡。被告领取信用卡后多次进行消费和取现,截止至2015年5月17日,被告张祖琴透支本金54160.48元,透支利息8038.51元,滞纳金2622.01元。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祖琴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款64821元(暂计至2015年5月17日,其本金54160.48元,透支利息8038.51元,滞纳金2622.01元,以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至清还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祖琴辨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是一次性还清其没有能力,希望能分期偿还。在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开立银行贷记卡,原告同意发卡,双方权利义务在领用合约中有所约定3.账户交易历史记录1份(打印件加盖银行公章),证明被告领取信用卡后刷卡消费,截止到2015年5月17日透支本金54160.48元,透支利息8038.51元,滞纳金2622.01元的事实。4.邮寄催收函挂号信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农行信用卡律师函进行催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张祖琴向顺德农行申领账号为40×××82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并签署了领用合约。张祖琴领取信用卡后,进行透支使用,截止至2015年5月17日,被告张祖琴透支本金54160.48元,透支利息8038.51元,滞纳金2622.01元未能清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祖琴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后,没有依约偿还,应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故原告顺德农行请求被告张祖琴返还贷记卡透支款本金54160.4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滞纳金一项,根据领用合约,利息应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应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原告依据合同要求截至2015年5月17日的透支利息8038.51元,滞纳金2622.01元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主张日利率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已具惩罚性质,此后不宜再继续计算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祖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4160.48元,滞纳金2622.01元,透支利息(截至2015年5月17日的透支利息为8038.51元,此后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0.26元,财产保全费668.21元,合计1378.4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张祖琴负担(被告张祖琴径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海霞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