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藏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林云青与王耕银、西藏鑫茂矿业有限公司、西藏煜锦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青,王耕银,西藏鑫茂矿业有限公司,西藏煜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藏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林云青,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委托代理人:孙文革,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世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告:王耕银,男,汉族,1945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嘎,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鑫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杨浪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嘎,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煜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王耕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嘎,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认为,原告林云青因要求与被告西藏鑫茂矿业有限公司、西藏煜锦矿业有限公司庭外和解请求撤诉,经审查,其申请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云青撤回对被告西藏鑫茂矿业有限公司、西藏煜锦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800元,减半收取133400元由被告王耕银负担。审判长 达娃次仁审判员 郑 丽审判员 玉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次 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