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辉、屈清华与重庆万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辉,屈清华,重庆万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763号原告吴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帅,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屈清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帅,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76号附3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朱瑞生,职务不详。原告吴辉、屈清华与被告重庆万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辉、屈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辉、屈清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