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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樊剑申请执行付相和、李红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2015)威执字第474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剑,付相和,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樊剑被执行人付相和被执行人李红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相和、李红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付相和、李红霞应履行的义务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等,由于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银行存款,无个体工商、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现长期居住在申请人所在地,本院于2015年9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3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沁审判员  郑妍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