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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81号原告杨某某,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某某,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