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3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邢哲与王世辉、付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哲,王世辉,付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3190-1号申请人邢哲。被申请人王世辉。被申请人付淼。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安民保字第31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世辉所驾驶的冀F×××××号三轮汽车一辆,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王世辉所驾驶的冀F×××××号三轮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