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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3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邢哲与王世辉、付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哲,王世辉,付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3190-1号申请人邢哲。被申请人王世辉。被申请人付淼。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安民保字第31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世辉所驾驶的冀F×××××号三轮汽车一辆,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王世辉所驾驶的冀F×××××号三轮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