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邓某甲,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全安,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乙,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邓某丙,男,汉族,遵义市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丁,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邓某戊,男,汉族,52岁,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礼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朝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