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栋与李登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李登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张栋,男,生于1983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梅民铭,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登琴,女,生于1959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与被告李登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张栋负担。审 判 长 王 锦审 判 员 李俐佳人民陪审员 夏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简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