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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孟xx与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xx,刘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孟xx,男,汉族,住城固县xxx。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住城固县xxx。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住城固县xxx。本院受理申请人孟xx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城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孟xx与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xx、李xx现暂无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认可同意该案暂缓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城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纪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