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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保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石红卫与赵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卫,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保字第00018-1号申请人:石红卫。被申请人:赵辉。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肥民保字第1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辉的冀D×××××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素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