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保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石红卫与赵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卫,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保字第00018-1号申请人:石红卫。被申请人:赵辉。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肥民保字第1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辉的冀D×××××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素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