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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纯友与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友,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00号原告张纯友,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闽行区向阳路558号第二幢101-108室,组织机构代码63041351-2。法定代表人陈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淑容,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6号A3幢2-5、2-20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1335-0。法定代表人董其号,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兴政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8153-5。法定代表人尤金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自强,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该公司法律部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张纯友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纯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纯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曾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