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瑞雪与高培新、暴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雪,高培新,暴中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6284号原告李瑞雪,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晓杰,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培新,女,汉族,教师。被告暴中奎,男,汉族,无职业。原告李瑞雪诉被告高培新、暴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培新、暴中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被告暴中奎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4年9月1日向我借款3405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405000元。被告高培新、暴中奎未提交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暴中奎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4年9月1日借原告李瑞雪人民币340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20枚。另查明,二被告于2008年12月1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被告暴中奎向原告李瑞雪借款的事实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暴中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05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暴中奎为原告出具的借据20枚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暴中奎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高培新、暴中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培新、暴中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瑞雪借款人民币340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峰审 判 员 梁永芳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