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大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立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大民初字第203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人民大路2458号,法定代表人陈富。被告万秀云,女,37岁,1977年10月16日,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武立辉,男,36岁,1979年4月8日,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秀云、武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宏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万冬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