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与被告陈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陈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536号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负责人李某某,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与被告陈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丁孟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