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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甲,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某乙,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与被执行人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0)龙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