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甲,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某乙,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与被执行人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0)龙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