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义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邦兴与普安县国土资源局、普安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杜昌飞、普安县盘水镇云盘社区居民委员会变更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邦兴,普安县国土资源局,普安县人民政府,杜昌飞,普安县盘水镇云盘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黔义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周邦兴,男,贵州省普安县人。委托代理人景晓川,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代雄,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先雄,普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姜刚,普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普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毛仕诚,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邓天祥,普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杜昌飞,女,贵州省普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倩,女,贵州省普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家敏,女,贵州省普安县人。第三人普安县盘水镇云盘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唐春,女,贵州省普安县人,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邦兴不服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普安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杜昌飞、普安县盘水镇云盘社区居民委员会变更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周邦兴与第三人杜昌飞达成和解,且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已撤销《关于变更普安县国土资源局与周邦兴签订的〈县城城东新区征收土地协议书〉内容的决定》,普安县人民政府已撤销其作出的复议决定,故原告周邦兴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邦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邦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邦兴承担。审 判 长 谢贤斌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人民陪审员 XX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培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