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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长礼与扬州市鑫龙房产有限公司、淮安市鑫龙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长礼,扬州市鑫龙房产有限公司,淮安市鑫龙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长礼。委托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鑫龙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巍,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淮安市鑫龙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焕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长礼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鑫龙房产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淮安市鑫龙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长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长礼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长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高长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