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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祖权与肖祖权、唐葱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祖权,唐葱秀,蓝建荣,周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378-1号原告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温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毕晓阳。被告肖祖权。被告唐葱秀。被告蓝建荣。被告周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祖权、唐葱秀、蓝建荣、周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蓝建荣已还清代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