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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钟选平、肖坤乐与伍芳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海,蒋开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周小海,男,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新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倪爱民,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开欧,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新宁县人。委托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小海诉被告蒋开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海与被告蒋开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小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小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