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03号申请人潘某某,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弥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李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按照调解书履行完毕2015年度相应抚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5)弥执字第3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