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XX玲与吕少强、冯秀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玲,吕少强,冯秀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XX玲。被告:吕少强。被告:冯秀莲,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玲诉被告吕少强、冯秀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玲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