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韩秀芝诉赵宝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芝,赵宝辉,王兆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04号原告韩秀芝,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赵宝辉,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王兆红,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丹,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芝诉被告赵宝辉、被告王兆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6.60元,减半收取194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兰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