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富康牧业公司与张丽英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X有限公司,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贺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X,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X,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镇饲养小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X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X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哈尔滨X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X欠人民币19.291.57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X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哈尔滨X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申请执行人哈尔滨X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