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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卢天扬、詹春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天扬,詹春晓,卢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658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金炎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卢天扬。被告:詹春晓。被告:卢帅。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天扬、詹春晓、卢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