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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康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万载县依轮家电有限公司与万和万载县万和水疗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载县依伦家电有限公司,万载县万和水疗会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康民初字第99号原告:万载县依伦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剑伟,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载县万和水疗会所,经营者宋浩,男。委托代理人:李文祥,该会所职员。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载县依伦家电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万载县万和水疗会所(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厚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本案争议较大,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李舒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厚起、人民陪审员李玉林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宋浩对其经营的万载县万和水疗会所进行装修时,希望在我处购买、安装中央空调,后双方对安装空调的价格及施工方案进行了商谈,达成合意后于2013年12月12日签订了《美的中央空调合同书》。合同中明确的约定了付款的时间和金额,且约定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空调款,还应每天支付合同总额1%的滞纳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遂按照合同要求为被告经营的万和水疗会所安装了中央空调,双方于2014年4月16日完成了验收手续。但是,被告却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余下的空调款77200元却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被告拒付空调款的行为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害,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对空调款有异议,欠款应为66500元。原告空调设计有问题,而且原告未对空调进行维修,余款应在原告处理好上述问题后再协商。请法庭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美的中央空调合同书(美的中央空调产品销售及安装合同、美的中央空调报价表、美的中央空调选型表),所购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已在合同中明确的写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空调共计35套,货款总计297710元,但实际需付款金额为265000元。合同上还写明“合同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1、订购时交纳叁万元整定金,安排下单订货。2、设备进场付壹拾伍万伍仟伍佰元整。3、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付贰万陆仟伍佰元整。4、验收日起30天内付贰万陆仟伍佰元整,60天内付壹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6个月内付壹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同时,合同中也写明了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写明如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给原告相应款项,否则逾期一天,按合同所签订总额的1%赔偿滞纳金,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责任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了35套空调的交付并于2014年4月16日完成了所有空调的安装,同时被告也对所有的安装进行了验收。2014年2月14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美的空调工程项目购销合同。合同中写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空调共计7套,货款总计171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合同实际履行空调数量,其仅购买了4套,总计货款10700元。综上所述,被告在原告处所购空调的实际总货款为275700元。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支付了30000元,2013年12月28日支付了155500元,2015年2月16日支付了6000元,2015年3月8日支付了7000元,共计1985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7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剑伟、被告万载县万和水疗会所委托代理人李文祥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美的中央空调合同书(美的中央空调产品销售及安装合同、美的中央空调报价表、美的中央空调选型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验收表、美的空调工程项目购销合同、依伦家电旗舰店销货凭证两张、被告提供的四张收款收据复印件为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2日签订的《美的中央空调合同书》、2014年2月14日签订的《美的空调工程项目购销合同》内容清晰完整,权利义务明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万载县依伦家电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万载县万和水疗会所在收取货物后,理应支付货款。被告提出所欠货款应为66500元以及原告空调设计有问题,且未对空调进行维修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空调款77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美的中央空调合同书》中约定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给原告相应款项,则逾期一天按合同所签订总额的1%赔偿滞纳金,该约定的滞纳金属违约责任范围,因被告违约,应承担不按约定还款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滞纳金畸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认为应按照所欠货款金额为本金,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损失。故因按77200元金额来计算滞纳金,即应支付滞纳金1848元(计算清单附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载县万和水疗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所欠原告万载县依伦家电有限公司空调款77200元及支付滞纳金1848元(滞纳金计算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3月24日止,此后滞纳金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7元,由被告万载县万和水疗会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舒峰代理审判员  刘厚起人民陪审员  李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玉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