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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与韦柳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柳生。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韦柳生关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韦柳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本案应裁定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依据(2014)鱼民初(二)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蓝雄文(2015)鱼执字第4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