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925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胡某,女,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伍沐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