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秀强与被上诉人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渠县刘家拱桥水库工程A标段工程项目部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秀强,四川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绍旺,四川宏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宾,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渠县刘家拱桥水库工程A标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陈伟胜。委托代理人王宾,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秀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5)达渠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秀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绍旺,被上诉人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渠县刘家拱桥水库工程A标段工程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王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肖秀强提交了碎石机制合同的新证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5)年达渠民初字第406号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彭 军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廖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