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碎平、邹瑞华与邹瑞华、嘉善创兴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碎平,邹瑞华,嘉善创兴木业有限公司,邹洪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720号原告:周碎平。被告:邹瑞华。委托代理人:盛晟,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创兴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瑞华。委托代理人:盛晟,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洪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碎平与被告邹瑞华、嘉善创兴木业有限公司、邹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碎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碎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碎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75元,由原告周碎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