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燕涛、陈自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涛,陈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燕涛,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自清,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燕涛、陈自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燕涛、陈自清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燕涛、陈自清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