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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操金州与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金州,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885号原告操金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殷玥,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鹏。被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小强。原告操金州诉被告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中机销售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军、刘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操金州的委托代理人殷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东南汽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操金州诉称:2014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合约书,购买了被告东南汽车公司生产的东南牌DNXXXXX型号汽车。同年12月18日,原告足额交纳了购车款68600元,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为原告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被告东南汽车公司至今未交付机动车合格证,导致原告所购买卖车辆会儿法办理机动车号牌,车辆偿能正常使用。故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东南汽车公司连带将编号为WCJ05xxxxxxxxx58的合格证原件交付给原告。原告操金州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新车订购合约书。拟证明2014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黄石中机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被告东南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证据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拟证明2014年12月18日,原告已付清全部购车款。证据三、销售基本合同、中转车保管合同。拟证明汽车合格证在被告东南汽车公司处扣留。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东南汽车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全额支付购车款,要求被告交付合格证缺乏依据。交付合格证为原告与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签订的《新车条购合约书》项下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的合同义务,而答辩人与原告操金州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告要求答辩人向其交付合格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所涉车辆为答辩人交付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展示使用的中转车,而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未支付该中转车车款,根据答辩人与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签订的《新车条购合约书》的约定,在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付清中转车车款前,答辩人保留中转车的所有权,因此本案所涉车辆的所有权归答辩人所有。综上,原告要求答辩人向其交合格证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被告东南汽车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综合审查,认为原告操金州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原告操金州与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合约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东南汽车公司生产的东南牌DNXXXXX型号汽车。同年12月18日,原告操金州按约足额交纳了购车款68600元,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向原告操金州交付了发动机号为SHK7141,车架号为LDNM45FZ3Exxxxxxxx8,车型为V5黑色的东南牌DNXXXXX型号轿车一辆,并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随车未交付机动车合格证。此后,原告因所购买卖车辆无法办理机动车号牌不能正常使用而多次向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索要机动车合格证未果。故原告诉请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与被告东南汽车公司签订销售基本合同(东南品牌),由黄石中机销售公司在黄石区域内销售东南汽车公司生产的车辆等。两被告另签订中转车保管合同,约定:为缓解黄石中机销售公司资金周转压力,东南汽车公司提供中转车给黄石中机销售公司;黄石中机销售公司付清中转车车款前,东南汽车公司扣留中转车的合格证,保留中转车的所有权;中转车到期后黄石中机销售公司需无条件购买中转车辆,在中转车期限到期之前向东南汽车公司支付购买中转车辆的车款等;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原告操金州所购车辆系被告东南汽车公司交付给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的中转车,该车合格证由被告东南汽车公司留存。本院认为,原告操金州与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签订的购车合约书,系双方当事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适当履行。依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原告按约付清车辆价款后,被告除交付车辆外,还应履行交付车辆合格证等法定义务,被告未交付车辆合格证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交付车辆合格证法定义务的违约责任。被告黄石中机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原告依法取得了该车辆所有权,该车辆合格证系依附于该车辆所有权的权利,现由被告东南汽车公司占有,原告因物权法律关系而取得该车辆合格证返还请求权。故原告请求由被告东南汽车公司向其交付车辆合格证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东南汽车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所涉车辆的所有权属其所有,没有交付车辆合格证义务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操金州交付发动机号为SHK7xxx,车架号为LDNM45FZxxxxx8,车型为V5黑色的东南牌DNXXXXX型号轿车的车辆合格证;二、驳回原告操金州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xxxxx支行;户名:法院xxxxxxxx专户;帐号:17—xxxxxxxx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曦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刘 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皮晓琦 来源:百度“”